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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网络视频需谨慎 莫当“网络搬运”侵权人
沙坡头区法院审结 一起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
2024-11-04 20:35:24   
2024-11-04 20:35:24    来源:宁夏新闻网

  近期,沙坡头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宁夏某体育文化公司诉被告陈某、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。

  陈某为了娱乐,通过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短视频APP,将宁夏某体育文化公司发布的案涉篮球赛直播画面通过APP直播录屏功能形成直播回放视频并发布在其个人账号直播中。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起诉。经法庭审理查明,原告制作形成的视频仅为现场赛事直播画面的直观体现,并无录制者在机位拍摄、镜头切换、剪辑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或独创性构思,不能认定为视听作品,应作为录像制品予以保护,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。录音录像制品受保护程度与获赔额度明显低于视听作品,这是下一步认定侵权行为和判赔额度的基础。

  因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,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未履行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,构成帮助侵权行为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该院最终判决陈某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,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,后撤回上诉。(通讯员  赵鑫)

【编辑】:马建宁
【责任编辑】:王小梅